工信部: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企业生产准入门槛 |
发布时间:2020-04-08 |
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起草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决定》涉及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等。
具体来看,《决定》从四个方面对《准入规定》做出修改: (一)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发展空间,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二)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三)删除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过渡期临时条款主要适用于《准入规定》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有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四)删除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发展改革委已于2019年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需遵守该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不再予以适用。
事实上,早在今年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2020年3月10日)对现行《准入规定》进行了多达10处的删减和修改。
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将原规定第五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中的第三款“设计开发能力”的大部分核心内容删除,修改为“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而此次《决定》则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将不再作为审核新能源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技术门槛将大大降低。
全国乘用车市场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表示,调整后的准入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准入门槛,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将给企业和市场带来更多的选择空间。
2020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汽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复工缓慢,消费者的购车需求也处于抑制状态,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不容乐观。为此,今年以来,为了刺激需求、促进车市发展,从国家到地方陆续有利好消息释出。
未来新能源汽车产销预计将持续走强,下半年在低基数效应下有望恢复至快速增长。在消费刺激政策方面,3月31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长2年。此前,商务部、发改委等先后发声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广州、湖南等地方政府陆续出台给予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的政策。随着国内新能源汽车行业刺激政策的逐步落地,新能源汽车需求有望提振,将带动板块内各公司估值逐步修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三、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四、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予以修改(见附件)。 本决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决定修改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规定》附件文件
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5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企业需重新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二、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三、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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